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3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4839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笋岗3号仓库整栋)3层1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86075。
法定代表人:***。
**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530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宝安中心区支行账号7559********的银行存款66383.17元。现**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宝安中心区支行账号7559********的银行存款66383.1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