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2678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86075,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笋岗3号仓库整栋)3层15-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邳州市博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MA1UXGYU1L,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瑞兴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邳州市博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萱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