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9741号
原告:山西精信华威地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523号1幢1层0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吉安县恩江镇江南路182号,身份证号×××。
被告: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兴路1号7幢1-3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精信华威地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精信华威地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000元。原告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金额与原告申请的保全金额一致,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自愿为原告本次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精信华威地热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峻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