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122执保24号
申请保全人: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平,总经理。
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保全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有喜,董事长。
住所地:大同市矿区。
本院在执行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开有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542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广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