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5民初10150号
原告: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兴路1号7幢1-3层4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平,总经理。
原告:***,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云,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晋源区。
原告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2元(原告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秀  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郝智超
书 记 员     武靖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