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宏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唐民三终字第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57号景致茗苑写字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宏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治路249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9元减半收取6074元,由上诉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苗立柱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