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7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恒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宏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晋0107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宏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01422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7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宏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