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9执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金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刘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查小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金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4500105.13元,现因我院已将所冻结款项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款项扣划至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