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雅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雅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坐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源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太原雅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老军营西区32号楼4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坐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288号阳光汾河湾A3SH-10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白阳,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雅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坐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雅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新的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雅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太原雅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