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11014XXXX。
负责人杜晋伟,行长。
被执行人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79号37幢5单元3号,组织机构代码70100XXXX。
法定代表人祖金龙,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小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截至2014年11月20日的利息和罚息共计1206968.34元。二、被告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本金1100万元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
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恢复案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债务。名下三辆车辆均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且为老旧车辆,不具备处置条件。于2019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小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小平
审判员  李雪菲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建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