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民终字第2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并州路西一巷79号37幢5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西省临汾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大韩村口西200米路北西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袁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省临汾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2)临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及被上诉人山西省临汾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要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