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金民二初字第1522号
原告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
被告***。
被告河南捷恩诚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捷恩诚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河南捷恩诚泳池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2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到期债权)。担保人李华以其银行账号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被告***、河南捷恩诚泳池设备有限公司银
行存款862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到期债权)。
二、冻结担保人李华交通银行郑汴路支行的银行存款862800
元(账号:62×××7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华 伟
审判员 李启昱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