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03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组织机构代码74250931-6。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民一终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松
审判员 许富宝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岳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