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杜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00460号
原告:郭某,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周鸿文,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某,男。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杜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两被告的送达地址并不准确,无法送达,经查证尚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 莲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祁克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