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1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鸠民一初字第01200-1号
原告: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
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秉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6元,减半收取4313元,由原告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宣 霖
审 判 员 袁道明
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聂青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