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蚌山执字第002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倪大庆,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民一终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0元。对于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民一终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润明
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岳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