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机场路**新鑫花园鑫富阁**楼**。
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
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荆江东路荆龙市场紫荆苑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俞启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71200元,并给付利息、诉讼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2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执行人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斗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