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与***、三门峡市第三高级中学、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宁红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四终字第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秀鹏,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理人吕保才,男,
原审被告三门峡市第三高级中学。
委托代理人唐喜政,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武长江,操场改造工程负责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宁红峡,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第三高级中学、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宁红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2)湖民一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以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宁红峡、***与***的法定代理人吕保才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丽莎
审判员  李小敏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崔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