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执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禾建设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5执5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博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