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1652号
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梅,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鸽,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聚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金碧华府小区B1号6楼611室。
法定代表人:员菁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珊珊,上海市(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聚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182.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然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