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97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聚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金碧华府小区B1号楼6楼611室。
法定代表人:员菁阳,新疆聚星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乌苏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淮河西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聂永刚,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聚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苏市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聚星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聚星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97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麦祖义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阿丽米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