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820号
申请人:新疆聚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金碧华府小区******。
法定代表人:员菁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伟,北京问方执象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人新疆聚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姓名)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姓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名下价值413314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聚星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13314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聚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穆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