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建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安居佳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6民初4502号
原告新疆建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安居佳业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建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建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建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