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喰疆建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新疆建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45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40837.25元,执行费775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540837.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3日2022年5月23日,2022年7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经查询发现其名下有两辆车,本院依法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变现,除了以上车辆以外其名未有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2022年4月13日本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产及土地信息。 4、2022年7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及管辖社区,经走访发现被执行人是不在该地址经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5、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的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及法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名单措施。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7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在  江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木 合 甫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