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28民初64号
原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捉马东大街19号盛德世家A座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青,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机械运输施工处,住所地:长治市长安街85号。
法定代表人:闫小伟,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安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席栓玉,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化琴,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机械运输施工处、被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0元,由原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建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