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6民初1357号
原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代理人:赵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2,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机械运输施工处。
负责人:闫某。
被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1。
委托代理人:崔某2,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机械运输施工处、被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2元,减半收取39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伟
书 记 员 杨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