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执202号
被执行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2019)晋0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缴纳义务。经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移送,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733元至本院账户,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晋0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讼费部分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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