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尔庆管业有限公司、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628号
原告:山东德尔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梁州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孟宪章,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明山,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国际城A2#618。
法定代表人:郑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山东德尔庆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山东德尔庆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尔庆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曰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石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