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2民初334号
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国际城A2#618。
法定代表人:郑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文,男,左权县麻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霞,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丽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