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1执11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米山镇人,住高平市米山镇。
被执行人: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沁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的沁劳人仲裁字【2021】第4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10393.97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111949.97元(执行费1556元)。至此,(2021)晋0521执1183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