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1执118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米山镇人,住高平市米山镇。
被执行人: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1949.9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949.9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宇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