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巨凝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常州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11民初字1143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中路**。
法定代表人:袁怀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洪保,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沃小贤,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新**西夏墅镇镇南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忠明,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强,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的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颜小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