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2757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常州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西夏墅镇镇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0284744T。
法定代表人:刘凯,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46年11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州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中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