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重庆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1执6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377号广汇美居物流园H座2层B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5U8W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时华正泰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1号(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459260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玉龙路138号重报中心三峡文化创意产业园3号楼吊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YTQ3B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北路198号附1-7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306249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利万恒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9-2号(1-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9963165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重庆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利万恒润实业有限公司,辽宁时华正泰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渝0101民初15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0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13800元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信息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5、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提供。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剩余案款暂时不能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