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执7225号
申请执行人***,住址广东省XXX。
被执行人深圳市XX,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上列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597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
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5至7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1522.55元;
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的社保补偿款人民币76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700元。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卫良
执行员 计 晴
执行员 潘 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倩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