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西乡支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粤0306执564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西乡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金建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李碧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