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8353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泓展办公家具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1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XM。
主要负责人:杨永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和,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彤,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深集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灯饰城6011-6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9G。
法定代表人:吴棉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山市泓展办公家具销售部诉被告深圳市中深集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泓展办公家具销售部于2020年1月13日以被告深圳市中深集信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泓展办公家具销售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泓展办公家具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为1087.5元,诉讼保全费970元,合计2057.5元(该款原告中山市泓展办公家具销售部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泓展办公家具销售部负担。
审 判 长 贺铁斌
人民陪审员 冯艳玲
人民陪审员 何颖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卓依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