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83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环扬未来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5号楼303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539259B。
法定代表人:郭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集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文汇社区建安一路北苑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9039G。
法定代表人:吴棉宏。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环扬未来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集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集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36020.33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环扬未来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环扬未来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按协议履行支付第一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832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集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36020.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