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粤财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厅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覃正友,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桑植县人,住址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上诉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上诉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行初19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即撤回(2018)粤0308行初1958号案之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由意志的体现,且未侵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行初1958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