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12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宝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健,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
法定代表人:*吕浩,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联建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3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接受联建公司的安排为其工作,联建公司亦为***办理了平安卡,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为此出具《证明》具有充分的公信力和证明力,该证明应当依法可作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为此,请求撤销二审终审判决,依法改判***与联建公司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联建公司承担。
联建公司提交意见称,1、***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2、“平安卡”本身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3、建联公司已将爆破工程分包给新朗公司,***提供的劳动不是建联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是新朗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4、***有其它救济途径可循,不会影响其实质权利。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新朗公司提交意见称,1、平安卡信息显示的办卡单位为联建公司。2、爆破作业人员,属于特殊工种,需要持证上岗;***在深圳公安系统上无任何登记信息。综上,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是联建公司而不是新朗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再审事由及一、二审法院审理的情况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是否与联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根据涉案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约定,涉案工程是由新朗公司实际施工。***作为钻孔工,从事的系新朗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申请仲裁时曾要求确认与新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平安卡背面注意事项并未注明该卡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虽然办理平安卡的单位为联建公司,但因联建公司已将涉案工程的爆破工作分包给新朗公司,***提供的钻孔作业系新朗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平安卡不能作为认定联建公司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联建公司主张***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更符合本案有效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二审法院因此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综上,***的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钟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