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与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12704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下湖社区新樟路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4L72L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燕,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0634D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国际E城D1栋4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794793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与被告被告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9.57元,保全费人民币398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黄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