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9执保3648号
申请人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下湖社区新樟路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4L72L。
负责人***。
被申请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063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国际E城D1栋4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7947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27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深圳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91914.27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