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04民初39181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锋、王艺霏到庭参加诉讼,九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展期协议》以及被告陈银英出具的《配偶同意担保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原告按约定向被告荣艺公司发放了贷款,被告荣艺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荣艺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荣艺公司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1800万元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标准均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主张及经过本院计算,截止2020年10月12日,被告荣艺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800万元、利息852217.93元、罚息409500元、利息复利37472.81元,后续罚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后续利息复利以未还利息852217.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主张的罚息复利,属于对违约行为的双重惩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东方杰公司、德业基投资公司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为涉案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请求对处置被告东方杰公司和被告德业基投资公司提供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优先受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荣艺公司、东方杰公司、德业基投资公司、述古堂公司、德业基房地产公司、宝晖公司、德博公司、陈少辉自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涉案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提供了相应股东会决议,且未约定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应就被告荣艺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被告陈银英出具《配偶同意担保书》,仅表明其作为被告陈少辉的配偶,认可被告陈少辉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自愿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而并未表示其本人作为担保人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且未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故原告主张被告陈银英就被告荣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九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荣艺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荣艺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800万元,贷款用途为经营周转,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7%,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被告荣艺公司未依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原告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伍拾的逾期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原告有权计收复利;借款借据及其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体的借款日和到期日、借款金额、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若被告荣艺公司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
2018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东方杰公司、被告德业基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东方杰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被告德业基投资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抵押给原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期间内所实际形成的最高债权限额为1800万元的所有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抵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抵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被告东方杰公司、被告德业基投资公司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并约定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还拥有任何人(包括债务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抵押人对此放弃抗辩权。2018年11月21日,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年11月16日,原告分别与被告德业基投资公司、陈少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德业基投资公司、陈少辉为被告荣艺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期间内所实际形成的最高债权限额为1800万元的所有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被告陈银英出具了一份《配偶同意担保书》,表示其作为被告陈少辉的配偶,认可被告陈少辉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自愿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019年11月22日,原告分别与被告述古堂公司、德业基房地产公司、宝晖公司和德博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述古堂公司、德业基房地产公司、宝晖公司和德博公司为被告荣艺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期间内所实际形成的最高债权限额为1800万元的所有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前述《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被告荣艺公司未清偿债务。
上述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还拥有任何人(包括债务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对此放弃抗辩权;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被告德业基投资公司、述古堂公司、德业基房地产公司、宝晖公司、德博公司、陈少辉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1月2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荣艺公司发放贷款180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到期日为2019年11月26日,利率调整方式为固定不变,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为7%。
2019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荣艺公司、东方杰公司、德业基投资公司、述古堂公司、德业基房地产公司、宝晖公司、德博公司、陈少辉签订了一份《借款展期协议》,约定:上述《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1800万元展期至2020年7月25日,展期后年利率仍为7%;原借款有保证担保的,担保人(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规定或原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原告提交被告荣艺公司的还款清单及欠息清单,主张被告荣艺公司从2019年11月21日起发生逾期还款,于2019年12月21日还利息12182.04元、2020年6月29日还利息7100.03元、复利134.95元后,截至2020年10月12日,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800万元、利息852217.93元、利息复利37472.81元、罚息409500元,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5%的标准计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另查,原告提交被告东方杰公司、德业基投资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日出具的《股东会同意最高额抵押决议》、及被告德业基投资公司于同日出具的《股东会同意最高额保证决议》;被告述古堂公司、德业基房地产公司、宝晖公司、德博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出具的《股东会同意最高额保证决议》,主张被告东方杰公司、德业基投资公司、述古堂公司、德业基房地产公司、宝晖公司、德博公司提供抵押及保证担保均有相应的股东会决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保证合同》、《配偶同意担保书》、《借款展期协议》、《股东会同意最高额抵押决议》、《股东会同意最高额保证决议》、欠贷款本息清单和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深圳市荣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800万元、截止2020年10月12日的利息852217.93元、罚息409500元、利息复利37472.81元及后续罚息、后续利息复利(后续罚息以本金1800万元为基数,后续利息复利以未还利息852217.93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5%的标准计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深圳市东方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抵押房产、被告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述古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少辉对被告深圳市荣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述古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少辉清偿后,有权按照实际清偿数额向被告深圳市荣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233.24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东方杰公司、德业基投资公司、述古堂公司、德业基房地产公司、宝晖公司、德博公司、陈少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丁 佳 佳
书记员 江东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