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381民初456号之一
原告:罗定市罗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双东街道六竹村蕉塘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MA4UQXQE3K。
法定代表人:许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莹,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琛,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深圳市荣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路西侧贤基大厦303室(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8271XR。
法定代表人:李新伍。
原告罗定市罗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荣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定市罗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定市罗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庆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