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荣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荣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17104号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荣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深圳市合成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 被告:***,女。 被告: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 被告:深圳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述十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聪,广东财富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十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烺,广东财富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荣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荣艺公司”)、***、***、深圳市合成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合成隆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德业基公司”)、***、深圳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德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十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深圳荣艺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00万元及贷款期内欠付利息78580.01元,截至2020年5月10日暂计的罚息13140.62元、复利41.30元,共计25091760.93元(之后的罚息、复利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二、判令原告有权就下述财产行使抵押权,并有权就本案的全部债务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1、被告深圳合成隆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2、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共计4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号、深房地字第××号、深房地字第××号、深房地字第××号;3、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4、被告深圳德业基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5、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6、被告***名下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三、判令原告有权就下述财产行使抵押权,并有权就本案的全部债务针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共计8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京房权证市东私字第××号、京房权证市东私字第××号、京房权证市东私字第××号、京房权证市东私字第××号、京房权证市东私字第××号、京房权证市东私字第××号、京房权证市东私字第××号、京房权证市东私字第××号)。四、判令被告深圳荣艺公司承担原告应支付的律师费用42.5万元。五、判令被告***、深圳德业基公司、深圳**公司、深圳德博公司就本案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关于借款情况:2019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深圳荣艺公司签署编号为SX161419000264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给予深圳荣艺公司授信额度3000万元,用于办理贷款、商业银行汇票承兑业务,额度期限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深圳荣艺公司需要使用本合同授信额度时,可向原告提出申请,经原告审核同意的,双方另行签署单项授信业务合同。2019年5月10日,深圳荣艺公司与原告签署编号为JK16141900020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整用于采购建材,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借款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45%,执行年利率为6.3075%,合同利率随同期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月调整,调整日为每月1日,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了违约还款时对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同日,原告向深圳荣艺公司实际发放了贷款3000万元。二、关于抵押担保情况:2019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编号为DY161419000010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八套房产为被告深圳荣艺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额为30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被告深圳合成隆公司、被告***签署了编号为DY16141900000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三被告分别以其名下的一套或多套房产为深圳荣艺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额为60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被告深圳德业基公司、被告***签署编号为DY161419000006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深圳德业基公司、***各以其名下一套房产为深圳荣艺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额为3532万元整。各方已就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具体信息详见附表《抵押物清单》。三、关于保证担保情况:2019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公司签署了编号为BZ16141900002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深圳德业基公司签署了编号为BZ16141900002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深圳德博公司签署了编号为BZ16141900002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签署了编号为BZ161419000023的《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四被告均为原告与被告深圳荣艺公司之间在《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提供无限连带保证,保证范围均为深圳荣艺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保证最高额为3000万元整。然而,截至原告起诉之时,借款已到期,但被告深圳荣艺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本息,经原告履次催告后,至今仍未依约偿还欠款。原告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及协议均合法有效,深圳荣艺公司逾期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依据上述合同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深圳荣艺公司偿还欠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承担原告因追偿损失发生的费用。并且,原告对涉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还有权要各保证人就深圳荣艺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鉴于此,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十被告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二)》的规定,被告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遇到困难,原告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对被告的贷款展期或与被告协商延期还款。原告径行要求被告进行还款,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并无相应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凭证相佐证,无法证明已实际支出及支出的金额,故原告关于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三)原告未明确其第六项诉讼请求的具体金额,也未提供相应支付凭证,应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十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为证明被告欠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担保责任,向本院提交了《最高额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股东会决议》《放款流水》《还款记录》《深圳房产查档信息》《北京房产查档信息》等证据。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鉴此,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并确认原告诉称属实。另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清借款,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当期执行浮动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借款人逾期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照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四条均约定,担保最高额仅指本合同所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及合同期内债务人实际使用贷款总额或授信总额(指扣除保证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额度)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贷款(授信)本金余额,并未包括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除贷款(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各项应付款项,但抵押人对该部分款项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四条均约定,保证最高额仅指本合同所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及合同期内债务人实际使用贷款总额或授信总额(指扣除保证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额度)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贷款(授信)本金余额,并未包括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除贷款(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各项应付款项,但保证人对该部分款项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十二条均约定,如主合同项下除本保证外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意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案涉《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第四条约定,无论贵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五条约定,保证最高额仅指在本保证书所述贵行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及合同期内债务人实际使用贷款或授信总额(指扣除保证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额度)扣除已还部分所形成的贷款(授信)本金余额,并未包括本保证书第三条规定的除贷款(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各项应付款项,但本保证人对该部分款项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还款记录》显示,截至2020年5月10日,被告深圳荣艺公司逾期本金2500万元、期内欠付利息78580.01元、罚息13140.62元、复利41.30元。 原告为证明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42.5万元,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根据协议的约定,无法证明原告因本案诉讼应支付律师费42.5万元,且未能提供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律师费已实际支出。 庭后,原告述称深圳荣艺公司在原告起诉后偿还部分资金,主张扣减后逾期本金为24815600.1元,期内欠付利息为78578.41元,罚息截止到2020年11月26日为1320121.12元,之后则应以逾期本金2481560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461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截止到2020年11月26日为4171.3元,之后则应以期内欠付利息为78578.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461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向本院提交了《贷款户流水》《记账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表示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案涉《最高额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均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理应恪守履行。原告向被告深圳荣艺公司发放的3000万元贷款已于2020年5月10日到期,但直至本院判决时,深圳荣艺公司仍欠原告贷款本金24815600.1元及期内利息78578.41元未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深圳荣艺公司立即偿还上述本息,并按照年利率9.46125%的罚息标准分别以逾期本金、期内欠付利息为基数支付罚息、复利,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深圳合成隆公司、***、***、深圳德业基公司、***自愿将其名下房产(详见附表《抵押物清单》)抵押给原告作为案涉《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深圳荣艺公司债务的担保,并办理了第一顺位的抵押登记,故原告请求就依法处置上述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自愿将其名下房产(详见附表《抵押物清单》)抵押给原告作为案涉《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深圳荣艺公司债务的担保,并办理了第二顺位的抵押登记,故原告请求就依法处分上述抵押房产所得之价款在第一顺位抵押权实现后剩余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深圳德业基公司、深圳**公司、深圳德博公司自愿就案涉《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深圳荣艺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原告诉请该四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荣艺公司进行追偿。 关于律师费42.5万元。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被告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荣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24815600.1元、期内欠付利息78578.41元及罚息、复利(罚息截止到2020年11月26日为1320121.12元,之后则以逾期本金2481560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461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截止到2020年11月26日为4171.3元,之后则以期内欠付利息为78578.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461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被告***、深圳市合成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详见附表《抵押物清单》)行使抵押权,并就本案的全部债务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被告***抵押的房产(详见附表《抵押物清单》)行使抵押权,并就本案的全部债务针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荣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38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383.8元,由被告深圳市荣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合成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件:《抵押物清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