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67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新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林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兴业路交汇处友情基地7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钱安。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林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4元,减半收取计2802元,诉讼保全费1954元,合计47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科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