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777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平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林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兴业路交汇处友情基地**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832717。
法定代表人:谢先进。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林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6民初36776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64277.61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作出(2020)粤0306民初367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林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64277.61元的财产。现因该财产的冻结期限将于2021年11月17日届满,故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林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林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西乡支行4000××××5690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264277.61元。
【原查封案号:(2020)粤0306执保11485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