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3165号
申请人深圳市林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平市。
申请人与上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申请人深圳市林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64277.61元的财产。现申请人深圳市林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中一个银行账户足额冻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深圳市林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深圳市林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天健世纪支行44×××49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264277.61元的查封。
【原查封案号:(2020)粤0306执保10906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