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辖终2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深圳平安商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信城市广场商业楼**/div>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金中环商务大厦主楼3801/d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深圳平安商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平安商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福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尹 伊
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