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3民初1804号
原告:深圳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路安业馨园AB栋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75383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5月14日,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17日,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远发,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10424396,系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李远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8525.3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情况
一、被告的入职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工作岗位为水电工程师。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2月19日签订了自2021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平均工资为9262.68元/月。
二、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和原因:2021年10月16日,原告提出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向被告送达《辞退通知单》,辞退原因为:1、不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2、在工作过程中,与各部门沟通协调不顺畅,严重影响工作开展;3、专业能力达不到公司要求;4、语言沟通障碍,沟通过程中互相无法理解。
三、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告主张其员工手册规定项目人员在项目部通过钉钉APP考勤打卡,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10月16日期间,其将被告派驻至香侨大厦,已明确告知被告2021年5月起工作重点在香侨大厦,在香侨大厦打卡;上述期间众德产业园项目部有工作需要也会要求被告回众德产业园项目部,考勤打卡中偶尔出现定位深圳市众德产业园属于正常合理考勤范围,但从未见被告考勤定位在香侨大厦项目部,被告钉钉APP考勤打卡的定位地点大多为龙岗三联塘径老村1巷1号(合意来客家饭店),与香侨大厦地点不符,且被告2021年6月1日起未按项目部考勤制度执行钉钉APP考勤打卡,而是采用办公室人员的人工指纹考勤方式打卡,打卡地点未变;被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执行上下班打卡,且行政人员曾告知被告考勤地点出现异常,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原告辞退被告理由的第2至4点属于被告不能胜任工作,但原告没有提供对被告进行调岗或培训的证据材料,因此辞退理由主要是考勤问题。被告主张原告确有安排其到香侨大厦工作,但2021年5月起其工作地点有三个,分别为龙岗三联塘径老村一巷一号(合意来客家饭店)附近、众德产业园、香侨大厦,并不是固定在香侨大厦,三个项目部均可成为其打卡地点,工作过程中原告亦未明确告知其要到指定地点香侨大厦打卡,其不知晓员工手册,行政人员仅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其考勤地点异常。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原告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合法性举证,原告虽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零星用工确认单、施工日志等证据,但是无法证明其上述主张;原告提供的《考勤表》中考勤记录显示被告2021年6月2日打卡地址为香侨大厦,但打卡结果为外勤,其余与打卡地址和合意来客家饭店对应的打卡结果为正常,可见,原告并未将香侨大厦设置为考勤范围;在被告工作地点存在多个的情况下,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将具体的考勤制度告知被告且被告已知悉,亦未举证证明已向被告明确指定考勤地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被告3月、4月施工人员绩效考核表中自评人总结的字迹明显不同,无法确认是被告的笔迹,且遵守纪律中关于“是否能严格遵守公司员工手册及员工工作手册”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并不能确认被告知晓员工手册。因此,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对此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以被告不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综上,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被告在原告的工作年限,原告依法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525.36元(9262.68元/月×1个月×200%)。
四、仲裁情况:被告因本案争议事项,于2021年10月20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原告支付: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00元;二、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483元,被告当庭申请撤回第二项仲裁请求。该委员会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21】56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525.36元;2、准许被告撤回要求原告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483元的仲裁请求;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远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525.36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淑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莹